IVA《個人自願安排》 | 《個人破產》 | |
申請前 | 職業與收入屬於穩定 | 完全沒有還款能力 |
申請期間 | 需申報現時持有的資產及欠債狀況 | 需對近年的資產轉移作詳細闡述 |
如果有新貸款,有機會需要作出解釋 | 如果半年內有新的欠債,有可能需要附上法律責任 | |
執行期間 | 沒有破產紀錄 | 有破產記錄 |
雇主不會得知債務人進行IVA,對工作沒有影響 | 可能會影響職業,一些較為敏感的行業如:紀律部隊或金融業,有可能會通知雇主 | |
每月定額還款,有更大自由度安排收入 | 只能留下基本生活費,剩餘的金額需由破產官安排還債 | |
有專人幫忙處理還款事宜 | 日常生活被破產官監察 | |
不影響出任管理階層 | 不能夠任職管理階層 | |
仍能夠經營生意 | 不能夠經營生意 | |
如有專業牌照,可以保留,而不受影響 | 多項專業牌照(如:會計師或律師牌)將被褫奪 | |
按個案而定,但大部分申請人可保留現有物業 | 破產管理處可處置申請人物業,如變賣 | |
對現有銀行賬戶沒有影響,亦可申請新的銀行帳戶 | 只能持有一個銀行帳戶,並限制只能作出糧用途 | |
原有保險供款不受影響 | 不能夠再繼續保險供款 | |
不應作出新的借貸,一般銀行或財務機構均能夠查到紀錄並拒絕貸款申請 | 根據法例,如借貸一百元或以上,須申報其破產身份 | |
出入境權利不受限制 | 不能夠隨便離境,如需離境,必須向破產官交代行程並獲得同意 | |
可自費旅遊 | 不可自費旅遊 | |
三年至七年,視乎欠債及還款額 | 一般為期四年,最長可延長為八年,視乎破產期間紀律 | |
代名人會逐年審查債務人的收入與財務狀況, 然後向債權人報告 | 每年需由自己填寫一份詳細的收支說明書予破產官 | |
執行期後 | 沒有破產記錄,對信貸評級影響較微 | 破產記錄為永久,嚴重影響信貸評級 |